关于完善农业产品优惠政策的建议(议案之三)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将召开,董事长李晓恩在这次会议中准备提出三个议案,其中关于完善农业产品优惠政策的建议详细内容如下:

关于完善农业产品优惠政策的建议

 国家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从事农业产品收购或以农业产品为原料进行加工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在收购自产农业产品时,向收款方开具收购发票。此政策对鼓励农业发展,减轻农民负担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地对农业初级产品的概念理解不同,解释也不尽相同,对农业产品自产者与经营者也难以准确界定,造成地区之间、不同纳税人之间的政策执行差异较大。为了更好的执行国家的富民政策,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增加对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基本表述,有必要列举初级产品的生产工序并以此作为判断标准,凡是未改变外观形态的农业产品,包括农业生产者初加工的农业产品,一律视同自产农业产品。

二、对农业产品优惠政策进行细化,统一规范,减少各地自由裁量权。当前各省在执行此政策当中标准不一,为促进公平竞争,应减少政策当中的弹性因素和模糊因素,增强可操作性,建议将全国范围内所有农业产品均列为农业产品收购单位的收购对象。